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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博与上海威乐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77号 申请人:王建博,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住沂南县花山路54号。 被申请人:上海威乐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威乐路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77号

申请人:王建博,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住沂南县花山路54号。

申请人:上海威乐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威乐路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威乐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沪FL1202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韩玉娟名下的鲁QY006A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威乐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沪FL1202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韩玉娟名下的鲁QY006A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