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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东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04号 申请执行人马东云,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崖尧沟村人,现役军人,现服役于贵州省95402部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611011610。 委托代理人马桂银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04号

申请执行马东云,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崖尧沟村人,现役军人,现服役于贵州省95402部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611011610。

委托代理人马桂银,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崖尧沟村村民,现住该村。系申请执行马东云父亲。

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

法定代表人卢强,该公司总经理。

马东云与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马东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马东云70000元,案件受理费1734元,执行费95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2015年8月21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300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34元。申请执行人马东云委托代理人已将上述案件款全部领取,同时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