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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建与邢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59号 原告李海建。 被告邢小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建诉被告邢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59号

原告李海建。

被告邢小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建诉被告邢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建负担。

审判员  王德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