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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亮华与胡又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恢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苏亮华。 被执行人胡又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亮华与被执行人胡又军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又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18754元,剩余债权18754元。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恢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苏亮华。

执行人胡又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亮华与被执行人胡又军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又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18754元,剩余债权1875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03)鄂应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苏亮华发现被执行人胡又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继业

审 判 员  李国毅

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 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