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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文与梁瑞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王振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文权,那坡县司法局政府法律援助者。 被告梁瑞军,农民。 王振文诉梁瑞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王振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文权,那坡县司法局政府法律援助者。

被告梁瑞军,农民。

王振文诉梁瑞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文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叶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