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南民三终字第81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元 委托代理人:史宗敏,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才 上诉人王子元与被上诉人马成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子元于2012年3月13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成赔偿医疗费803元、丧葬费13678元、死亡赔偿金276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62500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王子元、马成才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子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宗敏,马成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缺少必要的医学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196元,分别退回给王子元、马成才。
审 判 长 孙 建 章 审 判 员 褚 松 龄 审 判 员 沈 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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