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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任远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为你们颁发林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92号 你们36人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为你们颁发林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19-54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92号

你们36人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为你们颁发林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19-54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进入再审。

本院对该36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你们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中,你们36人起诉请求确认颁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二审均支持了你们的该项诉求,确认了颁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审中你们36人又提出请求撤销颁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复查阶段你们认为二审没有审理遗漏了此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二审的审理范围和依据是以一审当事人的诉求为限,二审中你们36人提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属新的诉求,不符合法律关于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关于你们提出原一、二审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却不赔偿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你们认为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如果不为你们颁发林权证你们就不会投资,就不会造成损失,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你们36人与开封市森奥林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木材收购合同系你们自身的投资行为,是你们的权利,是否产生损失受多种因素影响,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为你们颁发林权证系其职责所在。故你们要求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对你们的损失进行行政赔偿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你们36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