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社兴民初字第66号 |
原告张建新,女,40岁。 被告任森林,男,40岁。 原告张建新与被告任森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森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生气。婚后不足一年便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 2.证人夏xx、娄xx(均系原告娘家邻居)出庭作证,均证明2000年原告与被告生气后,一直回娘家居住至今。2003年被告曾去原告娘家找过原告,原告不在家。后被告并未去找过原告,原告亦未回被高家。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依法到被告家调查,一名叫冷xx的女子向本院表示,自己与被告任森林于2007年依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且生育了两个孩子。现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 本院依法到被告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郝寨镇年庄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 原告对本院调查笔录无异议,对郝寨镇年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无异议。原告所举证据,因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0年3月,原告与被告生气后回娘家居住,至今未与被告联系。被告于2007年与冷xx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已生育两个小孩。原告表示不追究被告的重婚行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达十多年,且在二人分居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孩子,二人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离婚,应视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建新与被告任森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张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兴合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杨 威
二 〇 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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