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郏民初字第688号 |
原告韩亚东, 1988年2月7日生。 被告赵帅娟, 1990年2月14日生。 原告韩亚东与被告赵帅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帅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亚东诉称,双方于2010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韩XX。2013年3月底,赵帅娟突然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得知赵帅娟与一名同在超市上班的男子私奔。后韩亚东向公安机关报案,该男子与赵帅娟回来,但韩亚东为了家庭为了女儿原谅了赵帅娟并劝其回家。后韩亚东与赵帅娟一起去苏州打工,赵帅娟找到工作上班一个星期后再次不辞而别,韩亚东再次查找无音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与赵帅娟离婚;二、婚生之女韩XX由韩亚东抚养,赵帅娟承担抚养费。 被告赵帅娟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韩亚东与赵帅娟于2010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6日生女儿韩XX,现在跟随韩亚东生活。2013年3月底,赵帅娟不辞而别离家出走,韩亚东于2013年4月2日向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3年出示情况说明,内容为:“2013年4月2日上午,郏县城关镇后街的韩亚东到我对报称:其妻子赵帅娟前天突然外出,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经工作发现赵帅娟是自愿与王朝伟一块外出,不属于刑事案件,特此说明。”经询问赵帅娟母亲王杏枝,其称2013年3月份赵帅娟从韩亚东家离家出走,经劝说回来后与韩亚东一块外出打工,后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有韩亚东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聊天记录,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对王杏枝的询问笔录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韩亚东与赵帅娟虽然结婚并生育一女,但双方并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3年4月赵帅娟离家出走,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韩亚东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女韩XX的抚养问题,赵帅娟现下落不明,且韩畅一直跟随韩亚东生活,故韩XX应由韩亚东抚养,赵帅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因赵帅娟系农民,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524.94元/年,故赵帅娟应每月支付其女抚养费为其收入的25%即每月157元为宜。关于财产问题,因赵帅娟下落不明,且韩亚东当庭不要求处理财产,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韩亚东与赵帅娟离婚; 二、婚生之女韩XX由韩亚东抚养,赵帅娟每月承担抚养费 157元(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判决生效后支付2013年6月至12月的抚养费,今后每年元月15日前支付该年度上半年抚养费,7月15日前支付该年度下半年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亚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刘银萍 人民陪审员 李素红 二Ο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米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时间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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