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04号 |
抗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宝云,又名樊宝云,绰号“大辩”,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桂滋,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丽,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晓杰,女,1982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3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国敏,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东梅,又名杨冬梅,绰号“呼噜”,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3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乔森园,女,1989年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 原审被告人王诗卫,男,1961年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3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杰臣,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杜永军,又名杜荣军,男,1963年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09年6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24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金华,女,1976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6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1年11月19日因诈骗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留柱,男,1959年7月1 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艾荣,又名周爱荣,女,1 969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08年7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清学,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0年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永军、张留柱、刘金华、李晓杰、杨东梅、王诗卫、范宝云、罗清学、周艾荣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 (2012)内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永军所宣告的有期徒刑缓刑部分;二、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0)社刑初字第1 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清学所宣告的有期徒刑缓刑部分;三、被告人杜永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至届满,但应扣除先行羁押的261日,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刘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张留柱犯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留柱的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 6年5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范宝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李晓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杨东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王诗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周艾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罗清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自201 2年7月26日起至201 3年5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二、责令九名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退赔未退部分的被害人损失。十三、收缴作案工具豫R3992A号白色面包车一辆。 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宝云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杜永军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等不同刑期,对被告人王诗卫、杨东梅犯诈骗罪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李晓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判决量刑失当,尤其对被告人李晓杰判处缓刑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洗轩、王金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范宝云及辩护人王桂滋、原审被告人李晓杰、杨东梅、王诗卫及其辩护人邢国敏、乔森园、冯杰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宝云、原审被告人李晓杰等人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量刑失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2)内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王 成 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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