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初字第1077号 |
原告:韩素利,女,3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冰洁、李盈菊,系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金灿辉,男,汉族,40岁。 原告韩素利诉被告金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1日金灿辉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韩素利借款33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3月21日一次性还清欠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灿辉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金灿辉向原告韩素利借款人民币33000元,约定同年3月21日一次还清。被告出具有借条,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金灿辉借款属实,理应偿还。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被告金灿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素利欠款33000元。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 郭书铭 人民陪审员 郭 亮 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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