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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运林与张华林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固民初字第1797号 原告孙运林,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华林(又名张加林或张家林),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 原告孙运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固民初字第1797号

原告孙运林,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华林(又名张加林或张家林),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

原告孙运林诉被告张华林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一庭审判员周小巧独任审理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文明,被告张华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运林诉称,原告是饲料经营户,被告是蛋鸡经营户,双方多年存在供货关系。截止2013年9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9107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10000元后再未支付分文。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孙运林提交的证据有:

1、2013年9月11日张加林出具的欠条91702元。

被告张华林辩称,欠钱属实,因为被告事业刚起步,经济比较困难,所以一直没有钱还他。

被告张华林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运林系饲料款经营户,被告张华林从事蛋鸡饲养,双方存在长期供销货关系,2013年9月11日经结算,张华林尚欠原告孙运林91072元,张华林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  2013年9月11号结饲料和鸡蛋款,欠孙运林玖万壹仟零柒拾贰元正  2013年9月11日张加林”。出具欠条10日后,被告张华林偿还1万元,下欠81072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原、被告作为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关系,应相互诚信,虽被告称因事业刚起步,现又存在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但被告并非一次性欠款,而是长期累积未付,给原告经营同样造成资金困难。故被告应及时清偿原告的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华林欠原告孙运林饲料款81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张华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8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小巧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青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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