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62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亚龙,男, 1991年4月29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亚龙驾驶豫AAF853号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杞密路王沟路段时,与在公路上的被害人张某相撞,后又与侯仅站驾驶的头东尾西停放在公路上的豫N18559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面包车乘车人陈某受伤,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亚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陈亚龙于2013年9月28日投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亚龙家属已与被害人张某家属及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得到被害人张某家属和陈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裁定书、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亚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陈亚龙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陈亚龙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亚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李向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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