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00166号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元中(曾用名刘元忠),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元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保、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元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元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元中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刘元中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刘元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提供了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15时5分许,被告人刘元中驾驶豫HKE00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获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孟州市谷旦镇申庄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申正林驾驶的豫HR5212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申正林受伤,后摩托车侧滑过程中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雄飞驾驶的豫HWH63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刘元中弃车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元中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正林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雄飞无责任。申正林因交通事故致复合伤继多发脏器功能衰竭于2013年1月17日死亡。 2012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元中自动到孟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刘元中与被害人申正林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后共计赔偿被害人申正林家属220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申正林家属的谅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元中供述:2012年11月25日15时左右,我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往家回,在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我从车上下来后,现场已经有执勤的交警,交警把我的驾驶证收了。我看伤者受伤比较严重,我想着去医院肯定要用钱,我就回家借钱了,我走时也没和交警说,一直到夜里9点多我才去交警队了。 2、被害人张雄飞陈述:2012年11月25日下午我开车行驶到孟州市禹寺村附近时看见一辆轻型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两车相撞后摩托车又侧滑与我的车相撞了,我的车与摩托车的驾驶员没有相撞。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证明:2012年11月25日我哥刘元中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孟州市禹寺村附近出事了,让我赶快过去,我到现场后我哥把他的驾驶证交给了一名执勤的交警,然后让我在现场帮助救治受伤的人,他去村里借钱了。后来到晚上9点多我和他一块去了交警队。 (2)证人申××证明:申正林是我父亲。2012年11月25日他骑摩托车出去办事,在回来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 (3)证人李××证明:我是孟州市交警大队的一名民警。2012年11月25日15时左右,我由获轵线禹寺交警六中队出来准备去路上巡逻,车刚出中队,就听见有人喊出车祸了,我就赶紧去了现场。等事故科的人到之后,轻型货车司机刘元中找不到了,只有轿车司机张雄飞在现场。 (4)证人郭××证明:2012年11月25日15时左右我丈夫驾车带着我去孟州市禹寺村我娘家,走到禹寺村交叉口时看见一辆轻型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人车分离,人掉在了我们车的前方,摩托车又侧滑撞到了我们的车。 4、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被告人刘元中及被害人张雄飞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申正林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6、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元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元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元中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元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艳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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