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26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正,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鸟,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娜娜,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忆忆,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娜娜,女,系孙忆忆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琳琳,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娜娜,女,系孙琳琳之母。 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光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五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文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留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国正、李鸟、陈娜娜、孙忆忆、孙琳琳与被上诉人洛阳五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国正、李鸟、陈娜娜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光立(亦系孙忆忆、孙琳琳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洛阳五马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留建、姚合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 娜 审判员沈可可 审判员吴爱霞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刘 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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