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执字第115号 |
申请执行人蔺玉伦,男,1944年10月21日。 被执行人关玉录,男,1958年12月18日。 被执行人申秋贵,男,1964年9月18日。 被执行人赵清雨,男,1951年6月11日。 在本院执行蔺玉伦与关玉录、申秋贵、赵清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关玉录、申秋贵、赵清雨已按照(2012)淇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淇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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