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知民初字第498号 |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小永,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周小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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