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768号 |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书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书玲。 被告郑州花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和平。 被告郑州花园贸易有限公司丰业花园量贩。 法定代表人卢书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贸易有限公司丰业花园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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