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知民初字第523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方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方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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