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4)三行辖字第00018号 |
关于原告陈杰先诉被告陕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陕县地矿局、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陕县观音堂镇江树腰村委会、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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