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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献军犯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2月,上蔡县人民政府征用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董寨村11组土地,用于建设“某某医院”。在登记地上附属物时,被告人董某甲虚报两座双头坟墓,骗取国家补偿款6000元。

2、2011年10月,上蔡县人民政府征用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董寨村11组土地,用于建设“思源学校”。在登记地上附属物时,被告人董某甲虚报一座双头坟墓,骗取国家补偿款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甲于2013年8月2日退出了全部赃款,并于2014年7月2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地上附属物补偿登记表、地上附属物补偿款领取登记表、被告人董某甲出具的收款条、退款证明,证人刘某某、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邓某某、张某、王某举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董某甲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董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产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建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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