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657号 |
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1418室。 法定代表人曹站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喜林,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晏振,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庄其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二元,减半收取九百七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荣 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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