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5649号 |
原告秦保荣,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良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留芳,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保荣与被告郑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宜勇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