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0号 |
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柴某某,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一四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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