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3号 |
原告刘松虎,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系张环长子。 原告刘松奇,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系张环次子。 原告刘三虎,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系张环三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桃红,女,1982年6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虎、刘松奇、刘三虎诉被告耿桃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松虎、刘松奇、刘三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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