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460号 |
原告耿民会,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俊昌,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段树昌,男,成年,汉族。 原告耿民会诉被告罗俊昌、段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民会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民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耿民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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