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344号 |
原告耿新玲,女,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王俊锋,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耿新玲诉被告王俊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新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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