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新密刑初字第44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耀锋,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6月2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耀锋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耀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黄耀锋酒后驾驶豫AC083W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密市南环路五里店村路段时,将在该路段等候修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撞死。黄耀锋逃离现场。黄耀锋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于当日被民警带回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黄耀锋供述,证人马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耀锋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耀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黄耀锋酒后驾驶豫AC083W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密市南环路五里店村路段时,将在该路段等候修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撞死,后驾车逃离现场,同日被抓获归案。经认定,黄耀锋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黄耀锋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231.57mg/100ml。案发后,经本院民事判决,判决黄耀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0 392.91元;经双方协议,已支付赔偿金8 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耀锋供述。证实,2014年6月6日0时50分左右,其饮酒后驾驶豫AC083W号面包车沿新密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南环路五里店村磅房处路段时,对面驶来一辆车,车灯较亮,其向左打方向不知道撞着了什么,没停车而直接驾车往超化方向行驶。行驶到超化街时被一辆面包车拦停,面包车司机说黄耀锋驾车撞着人了,后其被赶到的交警带到交警队。 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李某某女婿,2014年6月6日0时50分左右,其驾驶的豫AU5059号大货车坏在南环路五里店村磅房处,修理时,其岳母李某某在车左侧同修理工说话,其与其岳父、妻子车右侧公路边说话。期间,一辆银色面包车由东向西快速行驶过来,其听到车左侧有撞击声后,绕到车左侧,发现其岳母躺在地上。因认为是该车将其岳母撞住,且银色面包车未停直接向西驶离,其便驾驶其岳父车去追。追至超化街将该银色面包车拦停,发现该车司机站立不稳,因而怀疑该车司机是酒后驾驶撞住其岳母后跑到该处,其便立即拨打“110”报警。后民警赶到后将该银色面包车及司机带走。 3、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抽血检验,黄耀锋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231.57mg/100ml。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耀锋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其所驾驶的豫AC083W号面包车所有人为黄耀锋,且具有机动车行驶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及肇事豫AC083W号面包车左前方撞击受损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黄耀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附尸检照片)。证实,经检验李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胸部和左下肢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8、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本院民事判决由黄耀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0 392.91元,经双方协议,已支付83 000元,并取得谅解。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耀锋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10、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耀锋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耀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耀锋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耀锋所犯交通肇事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黄耀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耀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 黄艳玲 代理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潘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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