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买小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沁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沁刑初字第00205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小路,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1
沁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沁刑初字第00205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小路,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5月17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监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小路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买小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日下午13时许,买小路到沁阳市高某某家门口,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杰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36.09元。

另查明:1、买小路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共羁押7天),于2014年4月29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买小路患有双下肢无力(肌力Ⅲ级)并肌肉萎缩待查,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等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于2014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外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共计78天),于当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羁押1天),于2014年8月25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被盗的“杰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3、本案所扣押的“盛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系高某某所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小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被盗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小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小路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买小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小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买小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量刑时对本案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等情节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小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 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秦磊磊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