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管字第7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辉,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光辉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商丘市睢阳区,而被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址位于商丘市,在商丘市梁园区辖区内,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址在商丘市梁园区内,对此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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