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1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宏昌街6号11幢15层。 法定代表人何炳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泉镇觉世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海旺,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请求撤销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6113599元,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故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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