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荥执字第440-1号 |
申请人刘志芳,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喜凤,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果,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 本院在刘志芳申请执行平喜凤、李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平喜凤、李果偿还借款五十万及逾期利息。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平喜凤、李果银行存款七十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柯 审 判 员 付志勇 审 判 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碧炜 |
上一篇:张卫国、田秋香与保定鑫发皮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