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17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有仓。 委托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铎忠。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伟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维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东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崔有仓、上诉人李铎忠、上诉人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维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崔有仓于2013年4月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维创公司给付其工程款116万元,并给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4月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李铎中及大地公司依法承担责任。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崔有仓、李铎中、大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崔有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8元、李铎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7元、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7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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