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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涛与黄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胡海涛,男,1986年11月3日生。 被告黄利勇,男,现年约40岁。 原告胡海涛诉被告黄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胡海涛,男,1986年11月3日生。
被告黄利勇,男,现年约40岁。
原告胡海涛诉被告黄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胡海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睢明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迎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