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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胡海涛,男,1986年11月3日生。 被告黄利勇,男,现年约40岁。 原告胡海涛诉被告黄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胡海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睢明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迎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