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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保良。 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山峰电器厂。 负责人黄守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牛保良、揭阳空港经济区山峰电器厂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