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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会滥伐林木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43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大会,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大会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43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大会,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大会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大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上午,在许昌市经技术开发区长村张乡拳张村西地,被告人魏大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收购的杨树42棵。经鉴定,被伐杨树折合活力木蓄积13.7326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大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大会供述,证人魏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等证言,案发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书,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魏大会投案自首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大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大会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大会有自首情节,案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大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马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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