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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宏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人民大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国彦丽,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春雷,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申请人哈尔滨市宏凯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66209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市宏凯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市宏凯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贺晓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