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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与姚俊、常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96号 原告张鹏,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云龙,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96号

原告张鹏,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云龙,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俊。

被告常照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姚俊、常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鹏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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