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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96号 原告张鹏,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云龙,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俊。 被告常照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姚俊、常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鹏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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