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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岳标、浙江飞鸿塑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麻岳标。 被告浙江飞鸿塑业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岳标、浙江飞鸿塑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麻岳标。

被告浙江飞鸿塑业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岳标、浙江飞鸿塑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讲,被告麻岳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飞鸿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飞鸿公司)经本庭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制作并发行的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告多年经营,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等多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收益、发展的新模式。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未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发现被告麻岳标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尚义街6号的华连超市中销售的挂钩商品使用了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该侵权商品为被告浙江飞鸿公司生产。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麻岳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挂钩商品;2、被告浙江飞鸿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挂钩商品的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回收流通渠道中的侵权商品;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麻岳标答辩称:其已经停止经营了,不具有赔偿能力。

被告浙江飞鸿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并应当审查的问题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诉讼主张,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1、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懒羊羊公证书;2、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公证书;3、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沸羊羊公证书;4、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美羊羊公证书;5、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灰太狼公证书;6、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红太狼公证书;7、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片名之系列造型。第二组证据:8、侵权取证《公证书》;9、购物票据;10、公证费发票;11、由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原告当庭未提交被控侵权商品实物)。

被告麻岳标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税务事项通知书;2、昆明市信义玩具批发部销售单据。

被告浙江飞鸿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昆知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2、和解协议书;3、收条。

根据法庭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