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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王永柱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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