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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易初莲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oopajijChearavanon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永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超市)、被告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商贸公司)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长海,被告易初莲花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田玉涛,被告安卓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其系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商品宏洋儿童学习桌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的卡通形象,未经原告授权,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并进行了部分修改,易初莲花超市从安卓商贸公司进的货,以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含有原告《喜羊羊与灰太郎》卡通形象系列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同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8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易初莲花超市答辩称: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安卓商贸公司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且没有对涉案商品图案进行修改,该公司只是商贸公司,与本案侵权事实无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