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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钱丹凝,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钱丹凝,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青,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上诉人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2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3元(已交纳),由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冯秋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冯                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