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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山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山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51号6单元7-2#。 法定代表人:黄木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加黎,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山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51号6单元7-2#。

法定代表人:黄木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加黎,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9号A-16-6,组织机构代码75308880-1。

法定代表人:任成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080号3幢2-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037-0。

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中山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简称中山建安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海太锅炉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朗驰俊玉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2)中区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中山建安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渝)名称变核外字[09]第5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重庆海太热机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变更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2009年7月16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名称为“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0年1月22日,重庆伊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伊卓实业公司)与中山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伊卓实业公司将重庆伊卓国际酒店中央空调、生活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中山建安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地址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合同附件1-《设备工程量清单明细》中所有设备均由中山建安公司根据其专业技能采购提供,采购设备部分由厂家直接对伊卓实业公司开具发票,中山建安公司不再开该设备部分的发票。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后须报伊卓实业公司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设备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伊卓实业公司向中山建安公司支付设备总价的10%预付款,螺杆式冷水机发货前付到该设备价款的95%,其余设备到现场付到设备总价的8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到设备总价的95%,留质保金总价的5%,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伊卓实业公司权责包括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的关系等。中山建安公司权责为组织施工、自身的成品保护等。中山建安公司指派邹礼辉为该公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该合同附件1-《设备工程量清单明细》约定的设备包括:型号及规格为WNS0.7-0.7/95/70-Y(Q)的热水锅炉2台,品牌或厂家为海太锅炉;型号及规格为JR0.47-85/65-Q的燃气热水机组2台,品牌或厂家为海太锅炉;型号及规格为LHS-0.75的全自动蒸气锅炉1台,品牌或厂家为海太锅炉。一审审理中,朗驰俊玉实业公司(重庆伊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后的名称)称该合同已经解除,中山建安公司称该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确认现未再履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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