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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超进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宝田工业区65栋6楼。

法定代表人:刘鸿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冯,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超进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15号7-9。

法定代表人:黄福广,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

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研究所)与被上诉人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虹公司)、重庆超进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进程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传媒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仁爱研究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仁爱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杨秀花、被上诉人万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爱敏、被上诉人超进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福广、原审被告新华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下列教材由仁爱研究所编著: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册,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10年6月第1版,2011年6月第2次印刷,字数200千字;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下册,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9年12月第1版,2009年12月第1次印刷,字数200千字;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八年级上册,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10年6月第1版,2011年6月第2次印刷,字数200千字;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八年级下册,福建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2009年12月第1版,2011年12月第2次印刷,字数200千字;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九年级上册,福建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2010年6月第1版,2011年6月第2次印刷,字数200千字;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九年级下册,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9年12月第1版,2010年12月第2次印刷,字数116千字。整套教材共六册,每册由四个模块单元(九年级下册为两个模块单元)组成。单元按语言功能意念项目编排、话题按相关教学任务编排,每一话题四个小节按听、说、读、写的语言技能编排。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