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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书城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 委托代理人:董馨,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

委托代理人:董馨,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书城,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邹荣路121号。

负责人:朱健安,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贾友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解宇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