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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滨诉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张滨,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被告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张滨,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

负责人耿淑丽,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张滨诉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滨的委托代理人杨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滨诉称,张滨,高级编辑、著名漫画家、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新闻系列评委。至今在报刊发表作品6000余篇,出版有《张滨漫画》、《中国当代漫画家—张滨漫画》、《伊索寓言的人生智慧》、《阿凡提笑话的人生智慧》、《中国古代笑话的人生智慧》、《思路花语》、《智者哈哈》、《华立话外·廉洁微小说集锦》以及各类漫画合集40余册。有四幅作品入选全国美展,二十余幅作品入选日本、韩国、比利时、伊朗、俄罗斯、土耳其、马其顿、英国、印度、葡萄牙、美国举办的国际漫画比赛、展览。曾获第二届“中国漫画金猴奖”;第九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第十八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第三届“范长江新闻奖”提名奖及“中国新闻奖”二、三等奖三次;省级新闻奖一等奖十余次。第三回和第十五回“韩国大田国际漫画大奖展”银奖、金奖;第二十届和第二十二届“日本读卖国际漫画大奖赛”选考委员特别奖、近藤日出造奖;第20届土耳其艾丁·道昂国际漫画大赛“成功奖”第一名;首届英国肯·斯普拉格国际政治漫画比赛第一名;第四届印度国际比赛特别奖;联合国2007年度国际政治漫画评选优秀奖等。

张滨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张滨发现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的、剑南文学杂志社出版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0年上半月刊第8期总(280)87页中,使用了张滨的漫画作品。剑南文学杂志社未经张滨许可,使用其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相关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其行为已侵犯了张滨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停止使用张滨的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2、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张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新华网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张滨系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

2、2010年8月上半月刊《剑南文学—经典阅读》刊物,证明剑南文学杂志社在其发行的杂志上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张滨的著作权;

3、购书发票1张,证明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了涉案杂志;

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