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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朱慧敏、朱慧敏口腔诊所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与创业路交汇处海王大厦写字楼17A-3,组织机构代码:79663986-1。 法定代表人:刘锦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与创业路交汇处海王大厦写字楼17A-3,组织机构代码:79663986-1。

法定代表人:刘锦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项昭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慧敏。

委托代理人:王节,广东和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慧敏口腔诊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裙楼一层A至二层-二层9号,组织机构代码:30591623-9。

负责人:朱慧敏。

委托代理人:王节,广东和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慧敏、朱慧敏口腔诊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2015年5月28日,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本案其他当事人朱慧敏、朱慧敏口腔诊所对此明确表示同意,故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4450元,撤回起诉后法院各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合计收取人民币4450元,均由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法院退回深圳市同步齿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