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99号 原告王启峰,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演讲与口才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邵守义,社长。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峰诉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演讲与口才杂志社、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峰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启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启峰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