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观喜,系洛阳市站区小林好又多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观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林观喜死亡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玉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