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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汉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52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市委,身份证号码:4417,系深圳市福田区文音像行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市××委,身份证号码:×××4417,系深圳市福田区×文音像行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大厦××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戴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汉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洲人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Gullane(××)Limited出具《家用音像制品授权书》,确认艺洲人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被授权方,独家拥有特定动画片《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00、200、300、400、500、600和700”家用音像制品在中国地区生产、销售、发行及广告宣传权的授权,剧集共计182集,并列明了各集名称。

2009年6月18日,艺洲人公司与辽宁××艺术音像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主要内容:艺洲人公司保证拥有“《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00-700”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合法版权,现委托辽宁××艺术音像出版社办理有关版权登记、内容审批等手续,授权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等等。

2009年8月1日,辽宁××艺术音像出版社出具《证明》:与我社合作出版发行的《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00-700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权属于艺洲人公司所有,艺洲人公司有权就侵犯上述作品出版、复制、发行的行为单独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2009年8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编号(09)××《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主要内容:进口单位辽宁××艺术音像出版社,发行载体VCD、DVD,节目名称“《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00-700”,批准文号新出像进字(2009)405号,授权期限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09年8月1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编号00××90《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主要内容:出版单位辽宁××艺术音像出版社,作品名称“《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00-700”,出版形式VCD、DVD,有效期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合同登记号国权像字21-2009-0××2号。

2011年4月7日,Gullane(××)Limited出具《家用音像制品授权书》,授权艺洲人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被授权方,可独家在中国地区生产、销售、发行及宣传动画“《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200-1500”家用音像制品,剧集共计80集,并列明了各集名称。

2011年4月26日,艺洲人公司与广东××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主要内容:艺洲人公司保证拥有“《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200-1500”VCD、DVD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合法版权,并将该节目的出版发行事宜独家授予广东××出版社有限公司,由广东××出版社有限公司办理有关版权登记、内容审批等手续,授权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等等。

2011年5月2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编号00××31《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主要内容:出版单位广东××出版有限公司,作品名称“《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200-1500”,出版形式VCD、DVD,有效期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合同登记号国权像字21-2011-0××8号。

2011年6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编号(2011)0××3《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主要内容:进口单位广东××出版有限公司,发行载体VCD、DVD,类别动画连续剧,节目名称“《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200-1500”,批准文号新出像进字(2011)1××9号,授权期限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2011年12月2日,广东××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与该公司合作出版发行的《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1200-1500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权属于艺洲人公司所有,艺洲人公司有权就侵犯上述作品出版、复制、发行的行为单独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2012年4月20日,Gullane(××)Limited出具《家用音像制品授权许可之版权证明》,证实艺洲人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被授权方,可在授权区域生产、销售、发行以及宣传推广电视系列动画片“《托马斯&朋友》800-1100”家庭音像制品的独家权利(共计106集),并列明了各集名称。

2012年5月8日,艺洲人公司与广东××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艺洲人公司保证拥有“《托马斯&朋友》800-1100系列”VCD、DVD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合法版权,并将该节目的出版发行事宜独家授予广东××出版社有限公司,由广东××出版社有限公司办理有关版权登记、内容审批等手续,授权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节目审批通过后,版权仍归艺洲人公司所有;等等。

2012年10月17日,广东××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与该公司合作出版发行的《托马斯&朋友》800-1100系列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权属于艺洲人公司所有,艺洲人公司有权就侵犯上述作品出版、复制、发行的行为单独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2012年7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编号(2012)1××《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主要内容:进口单位广东××出版有限公司,发行载体VCD、DVD,类别动画连续剧,节目名称“《托马斯&朋友》电视系列800-1100”,批准文号新出像进字(2012)1××号,授权期限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责任编辑:海舟